所謂總幹事該有證照,而無證照的問題,你可以向行政主管機關陳情檢舉,但是並不代表它所提供勞務就因此無效,而不能獲得薪水喔!
先釐清負責人的定義:.監察人?總經理?總監?執行長? 如果能出示:非營利事業/己停業/或自己被冒名為負責人..等,經勞保局查證屬實-可以申請各項補助(若無法証明自己不是負責人-則沒辦法)@(發問13個小時沒人回答才回應此題,若有高見-何不回答?噓尿實在是小人行徑!)
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)臺端若能將訴訟標的金額改回165萬元,則可上訴到第三審 ~
按民法第1178條及第1178-1條規定,倘無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,則檢察官、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,選定前,法院並得以保存遺產為必要之處置。 次按法院為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後,被選定人不願任該職務須提起抗告,其抗告倘為有理由,則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至選定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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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接舉例好了:A(債務人)欠B(債權人)100萬元,C與A有某種關係(C欠A錢啦、A對C有恩...之類的),C於是替A還了80萬給B。 這時C對A有80萬(清償限度內)債權。而且權利內容一模一樣,時效都不從頭起算。
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 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 二、父母。 三、兄弟姊妹。 四、祖父母。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與婚生子女同。 (略)
一、釋字第667號解釋文: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準用(註1)行政訴訟法第73條(註2),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,即生送達效力部分,尚(註3)與憲法第16條(註4)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之意旨無違(註5)。 註解:1、準用:某一事項所為的規定,在性質不牴觸的範圍內,適用於其他的事項。 2、行政訴訟法...